园区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3〕64号),本市在“十三五”期间继续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瞄准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目标,打造创新环境开放包容、创新主体高度集聚、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若干创新成果国际领先的科技园区。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及《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60号)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宝山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功能区的实施意见》以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号)、《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四个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